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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国道324线饶平段沈厝收费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国道
324线饶平段沈厝收费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费[1999]19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潮州市物价局、交委:
  《关于要求调整饶平县沈厝收费站部分收费标准的请示》(潮交[1999]0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省计委粤计交[1995]005号、(1997)954号文规定将国道324线饶平段(全长25.6公里,一级公路)纳入沈厝收费站一并收费还贷,目前该路段穿城段(16公里)已基本完成通车,为支持你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建设工程贷款和有偿集资偿还能力,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计建0517号文有关规定,同意自1999年6月25日起,在穿城段完成通车后,对国道324线饶平段沈厝收费站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外,全部用于按投资比例统筹偿还各有关建设工程贷款和有偿集资本息。还清投资本息后原则上应停止收费。收费站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提取管理比例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各类车流量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饶平县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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