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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航道局闽江分局从事吹填砂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航道局闽江
分局从事吹填砂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榕地税政一[1999]217号 1999年7月6日)


仓山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航道局闽江分局吹填砂工程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榕仓地税政[1999]41号)文收悉。
  经调查,福建省航道局闽江分局是省航道局下属机构,属全民事业单位,从事闽江内河疏浚、养护和管理工作。该单位为弥补经费不足,利用其设备、施工能力对外承接吹填砂工程。需要填砂的单位向省航道局、水利部门申请采砂,经批准并缴纳采砂审批费、资源费后,与该单位申请签订“吹填砂施工合同”后,对指定地块进行平整。并不是该单位自己申请采掘砂土并进行销售,而是按照客户的需要进行吹填砂工程业务,其收费标准也是按交通部“疏浚工程概、预算办法”执行。
  签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等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该单位专门从事我省内河以及通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等工作,不是从事生产销售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的生产流通性企业,其承接的吹填砂施工业务是使用运输工具(管道)将货物(砂土)送达目的地进行土地平整,是属于营业税“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税范围,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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