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干部人事管理,按照统干部管理权限,省地勘局局级干部由省委管理,处级以下干部(含处级)由省地勘局管理。
(五)省地勘局的资产、债权、债务、人事、劳动工资关系按1998年决算数由省有关部门接收。
(六)将从事资料信息、图书档案馆、博物馆、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监测、学会协会、音像中心、地质报社、信息通信中心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和机构划出,继续作为国土源管理的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由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七)地勘局所属地质调查研究总院与齐齐哈尔分院作为省地勘局从事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以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
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过渡为企业,主要从事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
(八)加大人员分流力度,同时面向市场、面等向区域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其他非地勘业生产门路,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人员,高经济效益,改善职工生活。
三、地质勘查队伍管理属地化、经营企业化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国土资源部划转的地勘费等基数,在省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由省地勘局使用省地勘局在确保离退休人员费的前提下,将余下的经费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和地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企业)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开展多种经营、对外增收加以补充。
(二)核拨给省地勘局的地勘费,可以继续用其10%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作为分流人员补贴;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允许其将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
(三)对地勘单位用于组织队伍转产,安排职工再就业等工作的银行贷款,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扶持。
(四)在勘单位由事业转为企业的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惠政策。
(五)地勘单位管理属地化后,各地应积极支持地勘单位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有下岗职工的地勘单位要建立再就业中心,领取劳动部门印制发放的下岗证,享受国家和当地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动辞职到社会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地方劳动部门应积极支持,并予以办理鉴证和档案移交手续。
(六)目前尚未进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体和系的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和有关待遇不变,费用从划转省科财政的地勘费中列支。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养老统筹办法出台后,再按按统一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地失业、医疗保险社会统筹。
(七)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通过招、投标开展全省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同时安排一部分矿产勘查项目支持地勘单位从事勘查开发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