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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13号 1999年7月26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及抵欠税,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各市地必须在每季度终了15日,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上报省局。《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以本通知规定的格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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