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136号 1999年7月30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现将重新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规范税务机关以及税收人员的行政行为,规范纳税人的交税行为,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税收征管执法文书及相关的各种资料也进行了统一整理和规范,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一并下发给你们。原有的《税收征管工作操作规程》及相关的执法文书、资料,省局下发的有关文书、账、表、册、单等凡与本规程和本次下发的文书有抵触的,一律以此为准。请各地做好清理调整工作。由于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资料印刷费已同税收行政经费一并下拨各地,新的税收执法文书及相关资料,省局不再统一印制,由各地(市)自行组织印制和发放。新的征管文书及相关资料已经编入新的税收征管软件,非常用账、表、文书,各单位在急用时,可在微机中调出,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