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性就业是指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创办各类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的就业。这种自救性就业组织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营业单位,还可以是临时营业单位。在自救性劳动组织中,凡符合省地税局鲁地税二字[98]第144号文规定的,经劳动部门认定,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免税照顾。
七、加大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力度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职业技能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制定规划,切实抓好落实。要按照政府指导扶持、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骨干,各大专院校、培训机构积极参加,集初、中、高三个层次为一体,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培训体系。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专项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指导的经费,盈利企业或者能保证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企业,从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实行“三三制”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向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根据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筹措情况予以统筹安排。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当前应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其中,按规定集中使用的职工教育基金要上缴同级劳动部门,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劳动部门认定的承担下岗职工培训任务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的,可根据其培训下岗职工的数量、质量等情况,从当地再就业培训资金中给予一定补贴。要建立职业指导员队伍,完善职业指导内容,进一步促进下岗职工就业观念的转变,帮助、指导更多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八、开通下岗职工“再就业绿色通道”,发挥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
所有用工单位招收招聘职工都要优先录用下岗职工,并在招工的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放宽条件,在劳动报酬上实行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市和县(市)区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为下岗职工服务窗口,为下岗职工职业介绍实行“三免两优”: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免费提供职业信息、免费介绍就业,优先为下岗职工介绍就业、优先为招用下岗职工办理手续;为下岗职工提供“限时服务”,“只要不挑不拣,48小时内保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