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随着物业管理基本单元划分工作的开展,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摸清新建住宅入住率和旧有公房出售率。对已达到规定比率的新建住宅和旧有公房,会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制定业主委员会组建方案,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过去成立的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的小区管理委员会应予取消。
(五)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业主委员会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工作,保证其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六)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报酬,可通过使用属业主共有财产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租金和由业主分摊两种办法解决。对属业主共有财产的公共服务设施租金的使用管理,在业主委员会章程中要作明确规定。
三、大力发展物业管理企业
(一)物业管理要逐步形成独立行业。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应以个人业主制、合伙制、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有限责任)等形式组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在经济上不依赖于或附属于其他企业或行业。
(二)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针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优惠税费政策和其他政策,以鼓励投资者投资设立物业管理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脱钩,或改作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内部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脱钩的物业管理公司,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股东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股东身份参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独立地在社会上承揽物业管理任务。改作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内部机构的原物业管理公司,其职能为临时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的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的物业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物业管理,即在一个阶段内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后服务工作。此内部机构非独立企业,经济上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脱钩。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脱钩或改作开发企业一内部机构工作,要在2000年6月底前完成。
(四)提倡具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条件的各单位的管房组织改制为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属单位脱钩。
(五)2000年底前,各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房管所一律转制成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所改企业),并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脱离经济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在对房管所所拥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包括所管公房)进行登记评估的基础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将房管所拥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投入所改企业作为国有股,但所改企业国有股不应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50%。房管所原有其他部分国有资产或由所改企业其他出资人购买,或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出售房管所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全额交予同级财政。所改企业国有股的收益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