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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推动全省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推动全省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冀建房[1999]298号 1999年7月20日)


  为贯彻落实1999年5月建设部在深圳召开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培育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市场,推动全省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加强领导
  (一)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学习、研究,全面掌握物业管理基本知识,充分认识推行物业管理的重要意义。要认识到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形式。随着我国房屋产权多元化特别是住房自有化格局的形成,推行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物业管理势在必行,实行物业管理,搞好物业管理,可确保全社会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保值增值,有效改善城市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使住宅成为消费热点,住宅建设成为经济增长点,并可直接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和产值、利税。要以此认识为基础,增强抓好物业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做好物业管理宣传,使全社会了解物业管理,支持物业管理。
  (三)鉴于物业管理涉及的部门和问题较多,为便于组织和协调,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提请本级政府成立物业管理推行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四)在现阶段,要重点抓好居住小区、组团和其他零散住宅的物业管理。对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管理也要适当兼顾。
  二、抓紧组建住宅物业业主委员会
  (一)凡新建居住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旧公房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均应成立业主委员会。
  (二)在业主委员会大面积组建工作开展之前,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全市区(城区)范围的房产测量资料(或地形测量资料),以5~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划分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基本单元。1999年底前要完成工作量的50%,2000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成果可粗线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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