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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迁建工矿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三、依法做好迁建企业破产或关闭工作
  淹没企业破产或关闭要严格执行国办发[1999]53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企业破产关闭,职工拿钱走人,补偿一次到位,移民安置销号”的原则,首先利用移民补偿资金(除原淹没职工住房复建资金)和资产变现资金,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搬迁企业在破产或关闭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资金,可按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的办法处理。剩余资产按破产偿债程序依次清偿企业债务。对造成的银行债务损失,按规定申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销。
  淹没企业破产或关闭必须制定实施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商债仅银行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经委、市移民局备案。市经委、市移民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申报的情况,结合投资流程进行综合平衡,报国家经贸委、三峡建委移民开发局落实年度计划。市体改委负责淹没企业破产关闭实施工作的指导,在抓好奉节破产关闭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全面推开此项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迁建企业破产关闭工作,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破产关闭企业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必需的工作经费可采取统一标准、限额收取、分别支付的办法解决,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四、切实抓好企业组合搬迁,着力培植库区经济增长点
  各区县(自治县、市)对规划确定实施组合搬迁的企业,要按照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要求,充分利用对口支援等有利条件,鼓励外来企业以兼并、收购、参股、控股、承包经营等方式嫁接改造库区迁建企业,引进名优产品和名优企业,培植骨干工业企业,从整体上提高库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各级移民、经委、计委、银行、财政、税收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办发[1999]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联营专贷、技改专贷、贷款免息、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为企业搬迁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迁建企业要认真做好迁建项目前期工作,坚决纠正贪大求洋的做法,根据市场需求、企业经济实力和银行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合理确定企业迁建规模,防止在迁建中背上过重的债务。所有迁建项目都必须按程序报市经委审批。未列入迁建规划的项目,不得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市移民局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五、转换经营机制,积极做好再就业工作
  迁建企业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干部职工实行择优上岗,合同管理;对富余人员要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妥善安置下岗职工、积极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库区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广开就业门路,鼓励扶植迁建企业职工自办经济实体,兴办个体、民营、股份合作制企业。要积极引进发展有市场、有效益、有能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开发旅游业、城镇社区服务业,鼓励迁建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外出务工或参与农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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