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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领导班子健全得力,各项自主权基本落实,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组建方法
  (一)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的组建由省农业综合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会同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和专家评议后,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二)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的组建程序:
  1.科研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选择条件,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农业综合行政部门;
  2.省农业综合行政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根据专家小组的评议意见,决定是否设立该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
  (三)专家评议小组由7—9名省内政策水平高、并熟悉农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工作的专家和省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议小组成员由省农业综合行政部门聘请。
  专家评议小组的任务是:根据本实施方案提出的选择条件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审核所报送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本专家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
  (四)凡申请成为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的地级市市级科研机构须报送如下材料:
  1.广东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申请书;
  2.广东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申报表;
  3.广东省××市××试验中心实施方案;
  4.有关证明材料,含“九五”期间从事国家、省(部)和市(厅)级研究开发项目的任务书和辅证材料、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的复印件,论文或专著统计表等;
  5.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五、配套政策
  (一)经批准设立的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为省与地方共建,除其原有名称外可加挂“广东省××市××试验中心”的牌子,行政上受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省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种植业、林业区域性试验中心同时分别受省农科院、省林科院业务指导。
  (二)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的经费以所在市筹措支持为主,省行业主管部门支持为辅:
  1.按照《决定》的规定,增加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的经常性事业费,所在市人民政府必须以1999年初下达的经常性事业费预算为基数计算,予以稳定的支持,每年要以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增长。
  2.省农业综合行政部门、省科技行政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承担项目等多种渠道拨给中心一定的启动经费,所在市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用于加强研究开发,添置重要仪器设备,改善科研条件等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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