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建立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9]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建立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建立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实施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建立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粤”战略,按照省的综合农业区划,通过有选择地在全省若干地区建立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与设在广州的省农业、林业、水产科研机构构成全省农业研究开发、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网络,提高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为发展我省“三高”农业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主要任务
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国家和省农业科技项目的区域性试验、表证和示范工作;
(二)从事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二次开发和技术推广;
(三)根据地区特点、生产需要和本身专业的优势,开展有地方特色的农业应用和开发技术研究。
三、选择条件
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要与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省级农业、林业、水产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相衔接,具有地区代表性,其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工作代表了本地区的水平。
(二)内部专业设置合理、衔接配套,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有若干个水平较高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年龄结构、人员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
(三)近十年来,特别是“九五”期间,承担国家、省(部)和市(厅)级的项目和引进的科技成果较多,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的扩散能力较强、辐射面积较大、绩效显著,在某些项目的研究开发上具有地区特色和专业优势。
(四)科研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设备相对先进,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人民政府在研究开发经费上有稳定的支持,试验用地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