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地做好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二、三等伤残军人实行各单位按比例轮流承担、政府指令分配的安置办法,并保证他们享有不低于本单位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有精神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特、一等伤残军人,当地政府要增加投入,安排好他们的住房及生活。
二、深化改革,实行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安置方式,保障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为了推进现行安置办法与企业用工改革的协调发展,缓解安置难的矛盾,各地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落实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而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体现所承担的义务,经报请原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一个安置指标需向安置部门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有偿转移金必须于每年指标下达后一次付清,转入当地安置部门指定设立的有偿转移资金账户。此项资金主要用于不能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费和退役士兵的教育和技能培训、军地两用人才开发等。有偿转移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挪用。
(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拓宽安置渠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全省统一印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当地政府不再负责分配工作,并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状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享受当地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安置部门在实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中,必须坚持退役士兵自愿的原则,不搞强迫诱导。
(三)建立退役士兵劳务信息市场,安置退役士兵就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建立退役士兵劳务信息市场,形成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之间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体制。首先,各地安置部门要对各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综合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对退役士兵采取查阅档案与个人填表相结合的方式把每个人的情况逐一分类登记、造册。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技术技能培训和统一换发地方技术证书,为他们进入劳务市场提供条件。其次,要严密规范供需见面程序,要求用工单位进入劳务市场设摊招聘;退役士兵带有关证件进入市场挑选单位;劳动、保险等有关部门派人进入现场办理招工、投保等有关手续。把择业权交给退役士兵本人,把用工权交给各接收单位,真正达到双向选择的目的。
三、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