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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省管药品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省管药品价格的通知
(粤价[1999]226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要求,减轻企业及群众负担,经调查并征求意见,决定降低部分我省列管定价药品的虚高价格(详见附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降价,不降低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不缩小批发企业实际进销差率,不减少药品零售单位合法的批零差价收入和规定折扣收入。
  二、药品价格降低后,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向生产经营企业要求扩大差率或多要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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