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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和支持他们到非国有制企业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制度,健全服务体系,切实为毕业生解决户籍、人事档案、职称评定和社会保险等问题,为毕业生到非国有制企业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正确引导、积极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享受省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8)2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和部门的限制,只要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有用人单位接收,各有关部门就应予以放行,为毕业生就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五、鼓励专科以下毕业生继续深造,创造条件让不易就业专业的毕业生进行转岗培训,延长择业期限。经本人申请,毕业学校审核同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毕业生可以参加时间不超过2年的继续深造和必要的职业培训。毕业生学习期间保留派遣资格,档案和户粮关系由学校负责保管。对已到各地报到的毕业生,可以延长初次就业的毕业生择业期限;对在择业期(2年)内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各级计划部门根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编制毕业生就业调整计划,各级调配部门凭调整计划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凭《报到证》办理户粮转迁手续。
  六、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积极筹建各级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要充分发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必须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需求信息要及时报同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逐步过渡到规范化的公开录用。
  用人单位不得将见习期未满的毕业生予以下岗。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自觉履行《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应在《报到证》签定的报到期限内到指定单位报到。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报到的,国家不再负责安排其就业。
  七、坚决制止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减轻毕业生及其家庭的负担。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对列入就业计划派遣的毕业生,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改派费、上岗押金等不合理费用。对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要大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和政策,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就业管理,积极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领导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学校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形成在国家和省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从明年开始向社会公布各校毕业生一次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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