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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1999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39号 1999年8月4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是我省历年来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为切实做好今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今年4月份,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17号)。目前,省级毕业生派遣工作已基本结束,大部分毕业生将回各市安排就业。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国办发(1999)50号),就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精神,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氛围。根据社会需求,本着“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优生优用”的原则,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为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吸纳和储备人才。当前,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入,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是全省工作的头等大事,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用人单位要把接收毕业生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起来,积极储备人才,主动承担毕业生接收安置任务。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录用工作人员,应有计划地吸收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吸收毕业生,改善人员结构。企事业单位应将增人指标主要用于接收毕业生等政策性优先安置人员。教育部门要结合学校内部机构改革和教师聘任制度改革,安排好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省直和国家机关驻辽宁单位应按省下达的就业计划保证完成接收任务。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有计划地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这对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培养农村基层干部,优化农村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素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67号)规定,从今年开始,我省要连续3年选拔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与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这部分毕业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各级编制、财政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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