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 [1999] 5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整治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资源,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开采、淘金、取土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的各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以下统称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河道采砂的资源管理工作。
航道、港监、港口等相关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权限分工如下: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负责长江大渡口至郭家沱段、嘉陵江磁器口至朝天门段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市管范围以外)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一年一换,在限期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