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190号 1999年8月5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对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其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审批事项,比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核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二[1998]279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