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132号 1999年8月29日)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人多地少,可垦造耕地的后备资源相对不足,且分布不均匀。一些市、县因缺乏土地后备资源不能实现建设占用耕地用一亩补一亩的法定要求,需要委托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市、县垦造耕地。为了规范易地垦造耕地的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做到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必需的建设用地,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我省的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易地垦造耕地的内涵
易地垦造耕地主要指:
(一)市(地)、县(市、区)因非农业建设确需申请占用耕地,但经过努力,在本行政区域内垦造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需要跨行政区域易地垦造耕地。
(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已按规定标准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被占用耕地的县(市、区)不能承担耕地的垦造任务。
易地垦造耕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搞好水土保持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围垦海涂、开发低丘红壤等途径垦造耕地。要严格把好易地垦造耕地质量关,新垦造的耕地要求表上在30厘米以上,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设施配套,旱涝保收。
二、易地垦造耕地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鼓励集体、个体、外资企业等投资易地垦造耕地。易地垦造耕地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二)对易地垦造新增加的耕地,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收、集体提留、粮食定购任务等。易地垦造耕地不涉及县(市、区)之间农业税收、粮食定购任务等指标的调整,但须如实上报新增加的耕地面积。
(三)在保护耕地目标管理责任制年终考核中,上一级政府(行署)应相应调整有关市、县的耕地保有量等指标。对委托垦造耕地的一方,按当年实际出资数相应调减当年的垦造耕地任务和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对接受委托垦造耕地任务的一方,按接受委托任务数相应增加垦造耕地任务和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四)从1999年起,通过围垦海涂、农业综合开发等途径垦造的耕地,满足当地“占一补一”需求后,可作为易地垦造耕地的资源,但必须纳入各地垦造耕地计划。1998年底以前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均不得抵作易地垦造耕地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