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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局关于河源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
电力局关于河源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粤价[1999]180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河源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你市报来《关于报送河源市市区电价并价方案的报告》(河价[1999]17号)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河源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按附件执行。
  二、上述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三、鉴于农网改造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适当摊入电价,河源市平均征收标准为1分/千瓦时。还本付息的收入专款专用。
  四、希望你市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工作,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加强电价管理,降低农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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