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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6、加强再就业服务,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把再就业服务中心功能与劳动力市场机制紧密衔接起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主动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培训实体联系,落实培训计划和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根据下岗职工的求职意向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提供有效的岗位信息和方便快捷的再就业服务,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7、保障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时间最长为两年。下岗职工在协议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将其在协议期间内应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余额(指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给予的适当补助),作为补助企业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给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后,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所需资金,通过多渠道办法筹措,以企业自行筹措为主,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具体筹集办法和发放标准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8、完善集体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各类集体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对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按照国家、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使集体企业的劳动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集体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为集体企业职工投保提供服务。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按《失业保险条例》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条件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1997)47号)文件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9、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同级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统筹负责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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