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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3、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应立足于深化改革,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各级政府和经济综合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5号)精神,以市场为导向,推动集体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按照我省企业改革总体部署和集体企业性质、特点,因地制宜、因厂制宜,采取多种灵活措施,使集体企业尽快摆脱困境。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和做法,引导集体企业加快经济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改造老企业,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和社区经济,增强活力,促进企业发展,拓宽再就业门路。同时,积极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走向市场,通过培训提高素质,自强自立,在国家政策扶持下,走自立创业之路。
  4、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应遵循以企业为主,政府、主管部门帮助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企业安排职工下岗时,要按照集体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制定下岗和再就业方案时,应公布实施办法,提出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批后方可实施。
  5、有条件的集体企业要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工作。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中心应与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技能,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凡下岗职工愿意自谋职业,并与企业签订协议的,由劳动部门发给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规定,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相同的税费优惠政策。
  各地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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