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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闽政[1999]22号 1999年8月4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城镇集体经济是我省公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全省经济增长、产品出口创汇和安置劳动就业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但近几年来,在经济转轨和结构调整中,由于受市场变化等内外部因素影响,部分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下岗职工有所增多。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一样,都是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成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头等大事。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本着“引导和扶助并举,致力于深化改革、立足于企业和职工的自身努力”的指导思想,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2、实施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实施对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正式分配在集体企业的原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本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求职意愿而没有找到新工作的职工。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后招收的职工和其他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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