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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加强对本系统食盐经营网点和单位的管理。
  2.严格按计划购销食盐,保证市场碘盐供应。
  (八)铁路部门
  对没有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业务的(包括渔业、畜牧业用盐等),不予运输,并向盐政稽查部门通报。
  (九)财政部门
  为消除碘缺乏病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组织管理、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和监督监测等。
  (十)商业委员会
  按照国家食盐专营办法和我市盐业管理条例,指导有关商业部门、单位及零售企业认真实行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保证加碘盐的市场供应。
  (十一)科学技术委员会
  积极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有关加碘技术及我市消除碘缺乏病所需合适碘量的研究,确保科学补碘。
  (十二)畜牧部门
  做好畜牧业使用碘盐的组织和推广工作。
  (十三)公安部门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盐政执法中的治安工作和稽查食盐准运证工作。
  (十四)广播电视部门
  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义,普及防治碘缺乏病方面的知识。
  (十五)新闻出版部门
  积极支持和保证消除碘缺乏病科普读物的出版发行。
  (十六)市科协
  普及消除碘缺乏病知识,提高群众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水平。
  (十七)红十字会、计生委、妇联、共青团
  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经常性的防治碘缺乏病教育,促进目标人群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三、评估方法
  (一)听取汇报。
  (二)查看资料:
  1.政府关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或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文件、资料;研究、协调此项工作的文件、资料和经费投入情况等。
  2.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地方病防治机构的建制文件,关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执行情况及经费投入情况。
  3.盐业部门关于碘盐生产、储存、销售、质检的工作记录;盐业生产、加工企业建章立制情况;供销部门加强对食盐经营网点、单位管理和检查的记录;盐业市场管理的措施和效果。
  4.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生进行防治碘缺乏病知识教育的资料;妇联、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向群众宣传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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