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本系统食盐经营网点和单位的管理。
2.严格按计划购销食盐,保证市场碘盐供应。
(八)铁路部门
对没有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业务的(包括渔业、畜牧业用盐等),不予运输,并向盐政稽查部门通报。
(九)财政部门
为消除碘缺乏病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组织管理、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和监督监测等。
(十)商业委员会
按照国家
食盐专营办法和我市盐业管理条例,指导有关商业部门、单位及零售企业认真实行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保证加碘盐的市场供应。
(十一)科学技术委员会
积极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有关加碘技术及我市消除碘缺乏病所需合适碘量的研究,确保科学补碘。
(十二)畜牧部门
做好畜牧业使用碘盐的组织和推广工作。
(十三)公安部门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盐政执法中的治安工作和稽查食盐准运证工作。
(十四)广播电视部门
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义,普及防治碘缺乏病方面的知识。
(十五)新闻出版部门
积极支持和保证消除碘缺乏病科普读物的出版发行。
(十六)市科协
普及消除碘缺乏病知识,提高群众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水平。
(十七)红十字会、计生委、妇联、共青团
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经常性的防治碘缺乏病教育,促进目标人群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三、评估方法
(一)听取汇报。
(二)查看资料:
1.政府关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或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文件、资料;研究、协调此项工作的文件、资料和经费投入情况等。
2.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地方病防治机构的建制文件,关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执行情况及经费投入情况。
3.盐业部门关于碘盐生产、储存、销售、质检的工作记录;盐业生产、加工企业建章立制情况;供销部门加强对食盐经营网点、单位管理和检查的记录;盐业市场管理的措施和效果。
4.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生进行防治碘缺乏病知识教育的资料;妇联、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向群众宣传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