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
  1.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2.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部门实施,保证消除碘缺乏病所必须的经费投入,建立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运行机制。
  3.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4.对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卫生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治队伍,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
  2.贯彻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做好碘盐监督检测工作。配合盐业等部门,打击私盐和非碘盐冲击市场的不法行为。
  3.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做好我市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和评估论证工作。制定措施,因地制宜,科学补碘,到2000年使我市8至10岁学龄儿童甲状腺肿大率达到10%以下。
  4.制定消除碘缺乏病健康教育方案,搞好防治碘缺乏病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三)盐务管理部门
  1.依据国家下达我市食盐计划,按市属行政区划人口下达食盐调拨计划。保证碘盐的市场供应,使我市居民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2.加强碘盐生产、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控和管理,做好食盐生产、批发、运输、零售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保证我市市场碘盐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做好盐政执法工作。
  4.配合卫生部门搞好防治碘缺乏病宣传工作。
  (四)教育部门
  1.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人员培训和教材编写工作。
  2.把消除碘缺乏病内容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本,2000年前使全市中、小学生对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
  3.利用学校宣传阵地,形成向社会宣传辐射网络。
  4.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在校学生碘缺乏病的病情监测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配合有关部门规范食盐销售,维护食盐专营,依法查处非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的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伪造和仿冒碘盐标志的不法行为。
  (六)技术监督部门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碘盐生产、批发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2.加大对食盐零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查非碘盐、劣质盐对食盐市场的冲销行为。
  (七)供销部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