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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长芦盐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工作的意见


  根据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5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估内容
  (一)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有主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及办事机构。定期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在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经费保证、防治机构健全、队伍稳定等方面,建立了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运行机制。
  (二)碘盐管理。盐业部门在碘盐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方面要做到,认真执行有关法规,落实国家技术标准;相关资料完整规范;碘盐质量合格,制定和实施按行政区划供应调拨碘盐计划,明确送销责任,供应碘盐到位,形成零售网络;打击私盐有成效。
  (三)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对防治碘缺乏病工作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主动购买和正确使用碘盐。
  (四)技术指标(以防治监测资料为依据)。
  1.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
  2.学龄儿童尿碘中位数,低于50μg/L和低于20μg/L的比例;
  3.8至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
  二、评估组的组成和职责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是政府行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盐业、教育、工商、技术监督、财政、妇联、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完成评估工作。
  我市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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