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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能够显著提高规模经济效益的,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报政府批准,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列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的权属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分布结构等基本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初步方案,财务、投资收益管理等内部管理
  (四)机构章程;
  (五)其他文件资料等。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经政府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资本运营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四)政府向资本运营机构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本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为规则;
  (二)资产经营责任目标;
  (三)具体的奖惩考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政府对资本运营机构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六条 资本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授权,并追究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完不成保值增值指标的;
  (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如实反映境外资产收益情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的;
  (四)擅自转让国有产权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未能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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