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199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国家以各种投资形式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本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资本运营机构)经营。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权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结构调整,并对投入资本运营机构的资本额及权益享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 政府对资本运营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授权的资本运营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权属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对资本运营机构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并负责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
经委、财委、建委、农委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审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条件及实施方案;
(二)审查资本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增减资本、重大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