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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1999]132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我局和市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价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穗价[1999]100号)文后,各区在贯彻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管理权限及其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收费管理权限。除省物价局管理范围外,多层住宅二至四级;高层住宅二至五级;办公楼(写字楼)三至五级;商场三至五级委托名区物价局审批,其余由市物价局审批。
  二、从6月1日起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按新规定所提供服务核定等级和对应收费标准。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高于新规定标准的,按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通过今年收费年审于10月底前逐步对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理顺,原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差额不作退补。
  三、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需预收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入住时一次性缴交费用: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写字楼、商场(铺)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用)户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用)户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
  (1)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多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15元/平方米;高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30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30元/平方米。
  (2)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原则上由业(用)户自行清运,需由物业公司清运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并报分管物价局备案。
  此项费用业(用)户入住时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业(用)户装修完工,经物业管理公司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装修保证金应于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业(用)户。
  3、公共设施费用:在销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可收取下列费用,已明确的配套项目不得重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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