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我省非义务教育阶段高(职)中基准学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1999]229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
根据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非义务教育阶段财政经费不足的实际,为了扶持我省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以下简称高〈职〉中)教育的发展,满足社会对普及高(职)中教育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省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职)中的基准学费标准和上浮幅度(具体调幅详见附表)。各地可按附表中规定的基准学费标准和允许上浮的幅度,制定本地高(职)中具体学费标准。高(职)中学费标准调整后,高中阶段的住宿费、代收费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杂费仍按粤教计[1997]6号文规定执行,职业高中的实习实验费仍按粤教计[1998]5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