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
电力工业局关于潮州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粤价[1999]255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潮州市物价局、工业委、电力局:
你市报来《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请示》(潮价[1999]15号)及饶平县电价测算方案均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潮州市、饶平县电价并价后各类用户电价分别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二、上述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三、鉴于农网改造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适当摊入电价,潮州市平均征收标准为1分/千瓦时(含税)。还本付息的收入专款专用。
四、希望你市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加强电价管理,继续降低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