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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汕头市实施电价并价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
电力工业局关于汕头市实施电价并价的复函
(粤价函[1999]466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关于上报汕头市电价调整并价方案的函》(汕府函[1999]8号)及所属各县(市)电价并价方案均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汕头市、澄海市、潮阳市、南澳县电价并价后各类用户电价分别按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执行。
  二、上述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三、鉴于农网改造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适当摊入电价,汕头市平均征收标准为1分/千瓦时(含税)。还本付息的收入专款专用于农网改造。
  四、希望你市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加强电价管理,继续降低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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