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工艺,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条 监理单位要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各业主单位要按合同、资金平衡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计划、财政、金融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在资金拨付上进行约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监察、审计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政府监督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处理。
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重点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组对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
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挂牌,标明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电话。
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向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等举报和揭发市重点工程质量问题。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举报电话为:736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