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工程项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三边”工程和“献礼”工程。
第三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应经过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招标单位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控制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的“一条龙”作业。
第四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市重点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市重点工程项目建成后,应按《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重点工程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
第七条 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所提供的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 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其中对于大桥、大坝、大堤、大型公共建筑物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重点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另一具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经复核同意后才能审批初步设计,按施工图建设。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常驻工地现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