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7月31日 甬政办发[1999]92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市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建成并发挥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结合我市重点工程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市重点工程项目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市重点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经营性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应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参建单位领导人责任制。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市重点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除另有规定外,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得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