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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科技
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
(粤府办[1999]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精神,按照“积极、稳妥、方便、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我省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手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单位或企业的科技人员可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经省或广州、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列入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计划项目的承担企业及国家级和省级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科技人员;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择优扶持重点发展的工业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的科技人员;
  (三)经省科委核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
  (四)经省外经贸委批准的执行技术进出口项目下的技术工程人员和技术贸易人员;
  (五)省直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
  上述科研单位或企业的科技人员同时符合若干条件的,只按其中之一办理,凭符合相应条件的有效批件复印件办理报批手续;由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定期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省(市)外事主管部门取消其办证资格。
  二、出国(境)执行经贸任务的审批简化办法。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为本企业科技人员办理3—5人的一次审批一年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港澳地区、非建交国家及热点敏感国家除外)。
  执行《广东省技术出口重点计划项目》的技术工程人员和技术贸易人员,可凭省科委的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省外经贸委的合同审批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
  持一年有效的任务批件,每次出国不再审批,只办签证,发证机关凭有效批件和派出单位的证明材料予以受理。上述人员调离原单位,该批件即行失效,由原单位及时通知省(市)外事办和省有关主管部门。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为本企业科技人员办理1—2人5个月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且不挤占该企业其他人员的指标。此类证件指标由省外事办每季度统一向省人民政府专项申请。
  (三)经省外经贸委批准的执行技术进出口项目下的技术工程人员和技术贸易人员,赴港澳从事经贸活动,可根据项目合同期限要求办理3—5人临时性的3个月两次或5个月多次赴港澳证件,项目结束后由省(市)外事主管部门注销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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