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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及国有
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委办发[1999]26号 1999年8月30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进一步实施《辽宁省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暂行规定》和《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宣传贯彻《暂行规定》和《条例》,使全社会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明确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全省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做好贯彻《暂行规定》和《条例》的衔接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后,《辽宁省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继续执行,仍由审计机关负责对本地区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程序仍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暂行规定》和《条例》互为补充,遇有抵触之处,以《暂行规定》为准。
  三、坚决实行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离任审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中关于“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和《条例》中“厂长(经理)离任必须实行审计”的规定,认真做好企业领导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企业领导人员离任时,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对该企业领导人员负有管理职责的干部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通知同级审计机关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提出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离任没有按规定申请审计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对该企业领导人员负有管理职责的干部管理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审计部门要按规定补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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