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房[1999]436号)
各州、地、市房产局(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1999年8月31日
青海省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实施、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州、地、市、县(含行委、下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