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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韶关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
电力工业局关于韶关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粤价[1999]246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韶关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你市报来《关于上报我市电价并价后电价方案的请示》(韶市价[1999]22号)和《关于上报我市各县(市)电价并价方案的请示》(韶市价[1999]53号)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韶关市区、南雄市、新丰县、翁源县、始兴县、乐昌市、曲江县、仁化县、乳源瑶族自治县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分别执行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
  二、鉴于农网改造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适当摊入电价,韶关市及所属各县(市)平均征收标准均为1分/千瓦时(含税)。还本付息的收入专款专用于农网改造。
  三、上述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四、希望你市通过加强电价管理,继续降低电价。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和农网改造工作,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五、1999年底起,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最高限价为1元/千瓦时(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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