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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1999]194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委)、财政局,全省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见附表。普通艺术院校师范班、师范院校艺术类专业免收学费,但应收取一定的杂费,杂费的收取标准为普通艺术院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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