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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浙地税法[1999]22号 1999年8月20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好这部法律,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进行了具体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也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现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将税务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 》的有关各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使他们充分认识 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熟悉《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地要结合实际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人员进行分级分批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在今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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