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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四)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图或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工程项目列入附件。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地震安评工作可分别在建设工程立项论证阶段、立项审批阶段、立项后设计阶段进行。
  未取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评工作。
  第十条 凡从事地震安评工作的单位,应持有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个人应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并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
  (三)按照与建设单位约定的期限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地震安评报告必须由市地震局组织评审工作。经评审合格的报告由市地震局签发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工程项目地震安评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一)应当进行地震安评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地震安评工作,是否取得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二)在银川市境内开展地震安评工作单位的资质及设备是否齐全,是否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三)是否按照地震安评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部门、中央驻银各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地震安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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