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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修改

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1999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止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银川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地震安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县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地震安评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地震安评工作包括:
  (一)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概率的或确定的地震危险性分析;
  (二)地震烈度复核;
  (三)地震小区划;
  (四)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
  (五)地震地质和断层活动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
  第五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计划、规划土地、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把地震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六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在银川市立项建设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型企业及新建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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