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管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9]75号 1999年9月3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工商局、边防局、边贸局、口岸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组成自治区清理边贸乱收费工作级,对我区边贸收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区边贸收费确实存在着收费部门多,管理不规范,部分收费项目设立不合理,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收费的现象;有的部门无视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取消有关收费项目的规定,仍在收取有关费用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自治区规定的部分收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等。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使我区边境贸易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改善我区边境贸易软环境,促进我区边境贸易的发展,现就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如下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一)取消边防部门向边贸船只和人员收取的“船舶管理费”;对违法入境的船只、人员按规定实行处罚等管理。
(二)取消边防派出所在边贸码头、边民互市点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三)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调整部分合法不合理的收费
(一)取消动植物检疫部门对进口废旧钢材检疫收费,修改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进出境动植物薰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8]190号)相应的条款;并将进口废旧物品检疫费改为“进口动植物废旧物品检疫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修改后下文明确。
(二)林业部门在边民互市点不收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
三、降低或规范合法收费项目中的部分收费标准
(一)对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检疫费,港航监督的船舶港务费等,按边贸收费低于国贸收费的原则,以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价降低10%征收。
1、商检对加工贸易品质检验收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427号)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对计价格[1999]427号文件已规定降低的项目以外的收费项目,仍然按边贸低于国贸收费的原则降10%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