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政发[199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为320元;章丘市、长清县、平阴县为260元;济阳县、商河县为240元。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对生产经营困难、确无能力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从批准之日起延缓执行,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在期满后补发其所欠劳动者的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