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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人才人事服务的意见

  (十四)在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中的人员报考。录用与其他报考人员一视同仁。
  (十五)对我市近郊七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从市外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有特别专长的人才,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免收城市增容费。
  (十六)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人员连续计算工龄。
  凡符合渝委发[1998]35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类人员,经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主和企业法人代表,其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具体计算办法:从批准其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之月起,到其停(歇)业之月止。
  凡符合渝委发[1998]35号文规定的各类人员(被单位“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除外)到私营企业工作,并与私营企业主签订有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认可的,其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具体计算方法是: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属本市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离开原单位(部队)到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与其在原单位(部队)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各类毕业生或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
  (十七)对个体私营企业因企业改造、减员增效需分流人员时,人事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现再就业。
  (十八)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引导,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和自觉纳税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加强领导,保证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人事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一班人要共同管。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把市委、市政府的经济发展思路和工作部署具体化,制订切实可行的服务工作规划和落实措施。要把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工作纳入人事工作年度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督办。
  (二十)人事部门要建立与个体私营企业联系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选择1至2个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联系较紧的个体私营企业作为联系点,通过召开座谈会、联谊会以及不定期登门走访等形式,征求个体私营企业的意见,了解经营管理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要积极探索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新领域,总结服务的新经验,努力提高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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