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成为个体私营企业工作人员的“人才之家”。凡在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辞职流动人员,各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主动为他们开展各类人事代理服务工作,包括代管人事档案、户、粮关系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档案工资晋升、工龄计算、出国出境政审、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社会保险服务等,让各类人才在个体私营企业安心工作。
(七)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当好个体私营企业的社会“人事部”。根据企业需求,积极提供人才测评、人事策划、人才招聘等代理服务。
三、多办实事,努力营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八)凡在经国家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的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按照程序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要及时搞好职称评定和颁证工作、对个体私营企业中个别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时优先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主动吸收个体私营企业的专家担任评委。
(九)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公职人员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或领办个体私营企业,保留其原身份。各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接转其人事关系。进入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保留其就业后的干部身份。其中对将在职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资格管理,即由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按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确认并保留就业身份,按国家有关规定代理有关人事事宜,具体办法另定。
(十)机关毕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个人申请,经组织同意,辞职从事个体经营,申办私营企业或到本市私营企业工作的,辞职时,可根据单位财力、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是:工龄在20周年以上(含20年)的,单位一次性奖给2万元创业费;工龄在10周年以上(含10年)的,单位一次性奖给1.5万元的创业费;工龄在10年以内的,单位一次性奖给1万元的创业费。
(十一)根据个体私营企业的需要,指导帮助个体私营企业逐步推行《重庆市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合同化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
欢迎并主动吸纳个体私营企业加入重庆企业人事管理协会,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良好的人才人事服务。
(十二)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我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体私营企业和经营者予以奖励表彰。
(十三)根据个体私营企业的需要,人事部门要及时组织离退休的高级专家到个体私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项目攻关、合作开发、人才培训等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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