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为加快发展
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人才人事服务的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 1999年8月2日)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渝委发[1998]35号)精神,按照“积极改革创新,不断拓宽领域,发挥职能优势,服务保障有力”的原则,现就人事部门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人才人事服务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拓创新,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搞好人才资源开发
(一)各级人事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本部门人才资源开发的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时,要把发展壮大个体私营经济人才队伍纳入通盘考虑,根据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人才资源现状、人才和科研项目需求情况,编制科学合理的人才开发规划。
(二)按照渝委发[1999]169号《关于引进入才优惠政策的规定》,对个体私营企业引进市外高层次人才实施中政府一次性引进人才经费的资助。同时,为他们牵线搭桥,主动推荐并尽可能促成与国外、市外、本市各类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和技术的合作与开发。发挥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联谊会的作用,积极为个体私营企业推荐和引进人才。
(三)市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中心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库。召开个体私营经济人才招聘大会,定期召开人才科技信息发布会,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引进适当的人才和科技项目。
(四)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积极促进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等各类人才向个体私营经济领域流动。人事部门要主动为辞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流动手续。引导新增就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向个体私营经济领域流动。鼓励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79条之规定的公务员,经批准离开现职从事个体经营、申办、领办私营企业或到个体私营企业去工作。
(五)根据个体私营企业需要,依托高等学校(院)对人事部门的培训机构,热情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指导帮助个体私营企业选派部分年轻;有培养前途的人员送市内高校、科研单位接受专门培训和学历教育;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地组织应聘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二、拓宽领域,大力加强和发展人事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