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试行)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1001-199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的街容卫生与秩序、街道绿化美化、沿街建筑物形象、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各类市政设施、临街工地容貌、公共交通站点及沿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的城市街容。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5845.11-1986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公共汽车
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站牌
GB10001-19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CJJ27-198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36-199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GJ50-19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
建筑物设计规范
3、总则
3.1、城市街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3.2、城市街容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4、街容卫生与秩序
4.1、无占道经营、无违章作业、无乱堆放物品。
4.2、行车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
4.3、车行分流。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
4.4、废物箱的设置符合CJJ27的要求,美观实用,外形整洁。
4.5、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或容器化,及时收集。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不得设垃圾容器间(箱)。
4.6、无违章建筑。
4.7、车辆清洗站(场)内部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站(场)不影响交通。持有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市车辆清洗运营证”。
5、街道绿化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