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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要在1999年10月1日前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份以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但不得从基金中支付。各市1999年6月份统计上报的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助中解决;各市补报的1999年6月份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也要补发,所需资金由各市自筹解决。各市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措施,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清费减负的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收入创造了条件。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得盲目攀比。特别是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工资水平的控制,工资增长不能过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调整后,与最低工资标准形成倒挂的地区,可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使最低工资标准与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七、关于实施意见的制定和补助资金的下拨
  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将就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调整、失业保险金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和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四个方面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市劳动、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四个实施办法,抓紧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和基本生活费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离退休人数和养老金标准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各市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提高养老金水平以及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资金的补助额度,由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研究确定,于今年9月10日前下拨。各地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增加的支出,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劳动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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