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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各地均应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覆盖到乡镇,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含乡镇非农业人口)都纳入社会救济范围。
  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下岗职工长期领不到基本生活费,又无重新就业能力,家庭实际生活严重困难的,其本人收入可按实际收入计算;有些单位确实无能力参加养老保险,造成其退休人员长期领不到退休费,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退休职工,其本人收入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虽然单位存在,但实际上领不到退休费的孤老退休职工的收入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各地在搞好定期差额救济的同时,还要制定具体办法,开展临时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原有保障对象提高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对因提高标准、调整政策和规范临时救济而增加的资金支出,市以下各级财政要追加和调整预算,做到足额安排;对于承担属地化管理保障任务较重且财政困难较大的地区,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及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养老金调整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水平进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今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人均养老金水平比去年提高15%左右,但要向退休早、养老金待遇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要相应冲减。
  各市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省政府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市解决。
  各市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收缴率,抓紧清理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被挪用挤占的养老保险基金,提高基金承受能力。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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